LONZA鱟試劑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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郭建芳 梁國洪 夏振民
1999年 第13卷 第5期 vol.13 No.5 1999
《中國藥典》1995年版二部附錄收載的細菌內毒素試驗檢查法,在鱟試劑靈敏度復核項下規定,當靈敏度測定值是標示值的二分之一或兩倍時(即λc=0.5~2.0λb),該批鱟試劑方可用于細菌內毒素檢查并以λb作為該批鱟試劑的靈敏度。這項規定源于美國藥典。1980年美國藥典20版[1]開始收入細菌內毒素檢查法,但未涉及鱟試劑靈敏度的復核,1985年第21版[2]在該項試驗的試驗準備項下增加這一要求(Test for Confirmation of Labeled LAL Reagent Sensitivity),開始對內毒素參考標準品(RSE)的稀釋濃度未提出要求,只是要求每一濃度需重復4管,對不同濃度的最低凝集點的標準差(S)要求不得大于0.365,如果是8管(S)不得大于0.306,對測得的靈敏度(λc)要求在標示值的0.5~2.0λb,這是最早提出該項指標與要求的官方依據。1990年22版[3]刪除了對(S)的要求。1995年版[4]明確給出了內毒素參考標準品的稀釋濃度為2λ、λ、0.5λ、0.25λ,λ為鱟試劑標簽上標示的靈敏度。
《中國藥典》細菌內毒素檢查法是在1988年衛生部頒細菌內毒素檢查法的基礎上又參考1995年版美國藥典經修訂形成的。1988年的部頒標準主要是參考1985年美國藥典制訂的,因此在鱟試劑靈敏度測定中,要求對不同濃度的最低凝集點的標準差(S)進行計算,而這一要求一直沿續到目前衛生部《鱟試劑》標準中。1995年《中國藥典》細菌內毒素標準品或工作標準品稀釋為2λ、λ、0.5λ、0.25λ;(λ為鱟試劑標簽上標示的靈敏度),規定2λ為陽性,0.25λ為陰性,刪去S計算,因為在此條件下,計算S失去意義(不可能大于0.365),所以直接計算λc。只要λc=0.5~2.0λb,該批鱟試劑靈敏度即符合規定,并以標示靈敏度用于產品內毒素檢驗。這是《中國藥典》細菌內毒素檢查法規定λc=0.5~2.0λb的經過和依據。
需要討論的問題是,當鱟試劑的使用者購入試劑后,按規定需要復核試劑靈敏度,如果某批試劑標示靈敏度為0.5EU/ml,復核測定結果為1EU/ml,按規定則判斷該批試劑靈敏度合格,可以用于藥品內毒素檢驗,并以標示靈敏度為準。此時,當使用者所要檢驗藥品的內毒素限值應小0.5EU/ml時,檢驗者擔心,因復核靈敏度的測定值(λc=1EU/ml)超過藥品內毒素限值(L=0.5EU/ml),如果檢驗結果為陰性,是否會出現漏檢,導致臨床發生不良反應呢?這是一個普遍關心的問題,早在衛生部頒細菌內毒素檢查法剛剛執行時,就曾經討論過這一問題[5,6]。
細菌內毒素檢查法(凝膠法)是一種限度試驗,它與熱原檢查法具有相同的性質,超過某一限度判定供試品不合格,一次檢測不可能知道供試品中內毒素量超過多少。低于某一限度判供試品合格。因此,它不像一般化學、物理學測試方法允許誤差較小,雖然從1968年鱟試驗(Limulus Test)建立后,曾對試管內凝膠形成的性狀,主觀地分為六檔、五檔,試圖使實驗結果精確些,但每檔之間仍然是倍倍之差[7]、甚至十倍之差[8],這種試驗允許的實驗誤差如此之大,令從事理化檢驗人員難以理解。
問題的關鍵是,當λc=2λb時,用這種鱟試劑檢測的結果是否會出現漏檢?筆者認為,對內毒素而言,不可能出現漏檢。因為,從理論上,鱟試劑的靈敏度是以致熱活性最強的菌株[E.coli O113∶H10∶K(-)]產生的內毒素為國際標準品確定效價而標定的,人工提制的內毒素,其致熱活性較天然內毒素的致熱性要高出10余倍[7],而鱟試劑對內毒素的檢測,與細菌的種屬來源無關[8],這一點已討論過[9]。因此,絕大多數情況下,會出現細菌內毒素檢查不合格,熱原檢查合格,臨床也不一定出現發熱反應。既如此,是否失去了內毒素檢查的意義了呢?否,因為在內毒素檢查不合格,臨床未出現發熱反應時,這只是藥品生產者的一種僥幸,只能說明樣品中污染的內毒素,其致熱活性較人工提制的低,如果污染的內毒素致熱活性接近人工提制的內毒素,臨床就可能發生熱原反應,因此內毒素檢查不合格品,即使是通過了熱原檢查,也不可避免出現臨床發熱反應。這正是目前各國藥典紛紛收載細菌內毒素檢查法,在很多藥品品種檢驗中以其代替熱原檢查法的原因之一。
另一方面,當λc=0.5λb時,這種情況容易解釋,即檢驗者會嚴判自己的制品,如最近報道[10],因使用福州鱟試劑λc=0.5EU/ml,而λb=0.25EU/ml,使一批氯化鈉注射液不合格,改用廈門鱟試劑λb=0.5EU/ml,而λb=0.5EU/ml,該批制品合格,作者建議使用標示值與測定值相符的鱟試劑;法定部門和生產單位應注意鱟試劑的質量檢查。
綜上所述,在對樣品進行細菌內毒素檢查前,復核鱟試劑的靈敏度是必要的,只要鱟試劑符合《中國藥典》規定,是不會發生漏檢內毒素,臨床出現熱原反應的。
作者單位:郭建芳、梁國洪:空軍后勤部藥品檢驗所 北京 100076;
夏振民: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
參考文獻
1 USP 20版.1980:888
2 USP 21版.1985:1165
3 USP 22版.1990:1493
4 USP 23版.1995:1696
5 張瑞亭,等.中國藥事,1989,3(1):59
6 張瑞亭,等.中國藥事,1989,3(4):240
7 Pearson FC 1985 Alan R.Liss Inc P251
8 夏振民執筆.中國藥學雜志,1989,24(4):222
9 郭建芳,等.中國藥事,1996,10(3):192
10 蔡紅,等.中國醫院藥學雜志,1998,18(2):85 |